勿忘“九一八”,为了更好地面向未来 |
文章来源:刘苍苔 发布时间:2025-04-05 13:12:07 |
所以,无论我们在应然维度上怎样不喜欢某种实证法,觉得它严重违反了自己认同的规范性正义理念,乃至设法抵制它的约束力,都不可像自然法理论家那样,否认它是现实生活中具有实际约束力的实证法,否认它是法理科学的研究对象。 《立法法》第73条第2款规定: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两条中的其他事项和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事项所指应属于第一套话语体系。 例如,《立法法》第8条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等只能制定法律。但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因和情形有多种,不加区别地一律纳入裁决或者审查机制加以解决的方式并不合理。不溯及既往原则主要维护法的安定性,保护人民的信赖利益,但程序法溯及既往不但不会损害法的安定性和人民的信赖利益,反而会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与利益。暂行法和试行法是我国立法中的一个特殊族群,但现行立法法对暂行法和试行法缺乏基本的规范。例如,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吊销营业执照罚款警告等立法权,既可能适宜于调整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的中央立法,也可能适宜于地方性事务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以及地方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的地方立法。 本次修法时,可考虑进一步扩展授权立法的形态和适用范围,以更好发挥授权立法的功能。为此,建议本次修法在这方面做一些工作。作为新兴行业领域,尤其是区块链技术的底层建设,如果没有人才的支撑和推动,区块链产业发展进程将受到极大地约束。 目前,与民事司法领域的如火如荼、行政执法领域的星星之火态势相比,区块链融入刑事司法领域的探索显得门前冷落,与数字时代的需求不相匹配。从适用的司法环节来看,有关乎单一诉讼环节或诉讼机制的,比如法院诉讼文书签收可信操作、诉讼费变更可信操作、网上阅卷可信操作。因此,从技术迭代的视角来看,区块链司法也可以理解为互联网司法的升级版,一种基于区块链网络的司法模式。同时,电子数据的鉴真程序尤为复杂,因为电子数据呈现双载体性,即数据本身与数据的存储介质皆为载体。 因此,区块链技术赋能传统互联网,使其从信息互联网升级为价值互联网。但从技术视角来看,公检法三机关的确存在大量跨机构可信协作场景,天然地适用于区块链技术。 从具体的司法应用来看,可以细分为司法存证、智慧法院与公检法司办案协同机制三类。可以说,传统的证据法体系主要围绕非算法证据展开,并构建了证据的证明力与证据能力的规则体系。但在作为新工具理性的人工智能、大数据与区块链技术融入刑事司法系统之后,正当程序的内涵与评价体系便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2018年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上线了全国首个基于联盟链的电子证据平台。 而且,案件的适用范围也不限于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也包括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如果参与节点希望将一段数据添加到分类账中,只要符合技术要求,系统就会接受该数据。比如,在司法存证链上,侦查机关作为全节点,同步全量区块链数据,而其他机构作为轻节点只同步区块头数据,无需存储全量的交易列表等信息。其间,预测算法不断融入诉讼程序乃不争的事实。 那么,如何保障司法系统在自动化时代、数字时代的正当性?由此看来,需要补强甚至重塑正当程序理论。那么,在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区块链刑事司法未来应该有更广泛的场景。 包括区块链在内的前沿信息技术离不开各种算法,它们融入司法不仅会形成一种自动化决策,更是让算法融入证据本体并可能引发证据规则的变革。但不同于其他新技术,区块链可以为即将到来的数字社会中的群体信任和行为规范,提供一种基于互联网的、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范式,利用不可篡改的块链式数据结构存储数据,利用多方参与认可与验证的共识算法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技术保障隐私与数据安全,利用智能合约来实现法律规则在数字空间的约束力。 申言之,区块链技术采用分布式的对等网络,具有良好的容错性和扩展性,与中心化的数据储存方式不同,信息都会通过点到点的形式分布每个节点,以全网见证实现如实记录。2018年,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与智能迪拜展开合作,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区块链法庭。也有关乎诉讼全流程的,比如公检法三机关刑事案件办案协同链,在实现案件数据和办案信息网上流转的基础上,案件数据对应的哈希值上链存证,实时校验,办案信息可以实时共享。(2)跑在互联网上的数据信息可信性问题。目前,司法区块链技术的测评体系建设主要包括测评体系标准建设与网信办的备案制度等,而相关的标准与制度建设需要区块链行业与监管机构的对话与协同推进,这是保证区块链服务供应商遵守标准、实现合规的有效路径。而联盟链应用前景更广阔,其重在提升并拥有治理能力,强调管理和监管。 从植根土壤来看,我国司法领域对区块链并未持有技术怀疑主义的反对立场,相反,秉承拥抱姿态并在法律规则与技术标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详见下文关于区块链司法场景既有探索的描述)。该现象并非我国独创,这在全球范围也成为重要的发展趋势。 从生发逻辑来看,这是国家政策支持、数字法治建设内需所共同推动的结果,也离不开区块链技术秉性与数字正义的不谋而合。在现代科学技术大举入侵司法系统之前,该综合衡量标准无疑十分有效,为制度的优劣评判乃至改革提供了科学合理的尺度。 目前,国内已有约30家司法机构落地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尤其是刑事司法领域,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它涉及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的协调衔接,在证据资格、权利保障、数据安全方面也有特殊要求,目前的在线诉讼推进方面便秉承审慎稳妥推进原则。 隐私计算是指在保护数据本身不对外泄露的前提下实现数据分析计算的一类信息技术,包含了数据科学、密码学、人工智能等众多技术体系的交叉融合。以证据在形成过程中是否融入算法模型为标准,可以分为基于算法模型的证据(简称算法证据)与无涉算法模型的证据(简称非算法证据)。目前,虽然公检法司机关都已经建立了各自的业务信息系统,也部分地实现内部业务流程的线上化和电子化,但是,各机构之间的业务系统仍未搭建及时互通的通道,无法实现多方可信连接。一般而言,区块链技术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但问题是,法院如何展开技术核验?以及什么样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效力?这都关乎区块链存证的技术标准。比如,为了有效地促进行政执法和侦查的衔接,搭建反洗钱预警与执法协作链。 而实现链上正义实属不易,必须充分应对区块链司法所面临的挑战,需要从技术到法律程序规则作出体系化的准备。除了法院的推动之外,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也分别发力,只是称谓不同,更多表述为数字司法或智慧司法。 而金融、政务区块链领域也存在缺乏核心技术的虚假区块链现象。其二,司法实务部门丰富的实践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三是,错误案件信息被自动执行的风险。因此,区块链的四大核心技术(账本技术、共识机制、智能合约及密码学技术)及其带来的技术优势,可以有效缓解前述隐患,弥补互联网司法的技术性短板。笔者倾向于技术层面的理解,即互联网技术改造、重塑后的司法模式。基于无罪推定原则,传统司法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庭调查核实程序,法院在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时才能作出有罪判决,这是一场基于严格事实查明顺序、无外在技术预测与自动化推动的裁判程序。 事实上,这些主题是传统司法迈向互联网司法路途上的重要内容,更是数字时代司法追逐数字正义绕不开的话题。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在法律文件中曾给出司法区块链的概念,比如2019年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广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标准:存证平台数据格式规范》,将司法区块链定义为一种在司法环境下,通过透明和可信规则,构建不可伪造、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的块链式数据结构,实现和管理法务事务处理的模式。 2020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探索庭审文件存证验证、电子票据存证验证、文书签收可信操作、诉讼费变更可信操作、网上阅卷可信操作5类试点场景。这可能导致各地区块链存证平台的技术标准和存证规则的不统一,进而造成区域间的差异。 前者比如,搭建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匿名犯罪的预警侦查平台,鉴于实践中通过虚拟货币进行洗钱、诈骗、传销、网赌、涉恐、涉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层出不穷,手段也愈加隐蔽,因此,通过海量地址+精准的算法模型+便捷的区块链一键取证,通过一个涉案地址就可以分析出完整的资金流向,定位涉嫌犯罪嫌疑人身份。这也是司法系统在证据、举证及存证领域内最前沿的探索。 |
相关资料 |
四川省互联网总医院正式启动 |